遺囑有效的條件是:
1、實質條件:
(1)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
(2)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4)遺囑中所處分的财産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财産;
(5)遺囑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2、形式要件:根據《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