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組織如是社團法人,是可以投資占股成為公司股東的。
1999年6月29日國家工商總局第173号文規定:“社會團體(含工會)、事業單位,具備法人資格的,可以作為公司股東或投資開辦企業法人,但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的規定不得經商辦企業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