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沒有權利決定公款使用的人,向單位借款,單位批準下借款的不構成挪用公款;如果是有權利決定公款使用的,以借款的名義挪用了公款則構成挪用公款。
如果挪用數額較大的并且三個月未還、或者用于經營、或者用于非法行為的則構成挪用公款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384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