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貸款的特點就是金額相對小,筆數多,如果通過轉讓途徑進行處置,以達到不良資産出表的目的,隻能進行批量轉讓。目前,規定個人貸款,包括向個人發放的購房貸款、購車貸款、教育助學貸款、信用卡透支、其他消費貸款等以個人為借款主體的各類貸款,不得批量轉讓。
目前個人不良貸款中最主要組成部分是近年以來各商業銀行向小微企業主、個體工商戶發放的個人經營性貸款,該類貸款,在授信時普遍采用創新的聯保、互保模式,大多無抵、質押物,受經濟周期下行的影響,不良問題連續爆發,而且在短時期内采取常規清收手段回收貸款的可能性很小,如果無法進行轉讓,将對商業銀行信貸資産質量以及利潤指标帶來極大的影響。目前,有的商業銀行通過等量置換的方式,通過發放小企業貸款置換“個人經營性貸款”,改變貸款的性質,以符合批量轉讓的條件,但這樣做需要債務人配合,而且合規性風險極大,可能會面臨監管機構的嚴厲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