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租賃期限最長為5年,合同期滿承租家庭應當退出住房。
2、承租家庭需要續租的,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内提出申請,由産權單位會同相關單位複核,符合條件的續簽租賃合同。
3、承租家庭不符合承租條件暫時不能騰退承租住房的,租賃合同期滿後給予2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内按同類地段類似房屋市場租金收取租金。
法律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标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