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追尾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确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緻追尾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追尾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别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緻追尾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追尾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追尾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确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緻追尾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追尾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别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緻追尾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追尾事故的,他方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