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子法》規定的種子的概念是指農作物和林木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實和根、莖、苗、芽、葉等。
《種子法》全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是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種質資源,規範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産、經營、使用行為,維護品種選育者和種子生産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提高種子質量水平,推動種子産業化,促進種植業和林業的發展,制定的法律。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