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條的規定,對未随身攜帶駕駛證的處理如下:無論駕駛人行駛中違法與否,均不允許駕駛人再駕駛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駕駛人提供駕駛證。
駕駛人提供了駕駛證,如行駛時無其他違法,給予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及時退還機動車。
駕駛人提供了駕駛證,如行駛時有違法,根據其違法的情況和未随身攜帶駕駛證一并予以處罰,及時退還機動車。
駕駛人未能提供駕駛證,按無證駕駛處罰。
駕駛機動車需要一定的駕駛技能,缺少這種技能的如果随意駕駛機動車,就有可能發生交通事故,一般人無證不能上路行駛。但對于已具備安全駕駛技術的人他們在道路上駕駛車輛,這種允許的證件就是“駕駛證”這說明駕駛證是一種“許可證明”駕駛車輛的許可是通過駕駛證的核發來實現的。這表明了獲取駕駛證是一種具有一定格式的行為,必須有專門機關來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