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機構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在一定區域内設立的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亦稱分支機構或駐地機構,如中央郵政、鐵道、海關等機關在各地的分支機構,以及外交部在國外的使、領館,派出機構有權代表國家行政機關執行某種特定任務或從事某種專門業務,但不是一級國家行政機關。國家行政機關通常對派出機構實施積極的領導、協助和監督,派出機構的權力由派出它的國家行政機關授予,派出機構違反法律、法規、命令時,派出它的機關将全部和部分撤銷所授權力,派出機構的重大決定必須經過派出它的機關認可,派出機構必須按照派出它的機關規定的程序和标準辦理業務,派出機構的人事和經費由派出它的機關掌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