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的抗辯規則包含以下兩種:
1、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所謂票據債務人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主要是指票據基礎關系中的抗辯事由,一般有兩種情形:①票據承兌人或付款人基于資金關系的缺陷,與出票人之間形成抗辯事由;②除承兌人或付款人以外的其他票據關系人基于原因關系的缺陷,與出票人之間存在抗辯事由。
2、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所謂票據債務人自己與持票人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主要是指持票人前手的當事人之間的基礎關系中的抗辯事由,可以包括多種情形。以當事人票據身份及其關系為标準,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持票人的前手之間作為直接當事人轉讓票據的原因關系缺陷;
2、持票人的前手作為被保證人與保證人之間為進行票據保證而發生的原因關系缺陷;
3、持票人的前手與付款人或承兌人另有債權債務關系及其缺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