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起訴狀及副本各一份(起訴書中要有明确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财産的分割及子女的撫養要求,并提出相關的證據)。
2、能證明其與被告的合法夫妻關系的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
3、夫妻共有财産的清單(含現金、存款、房産、股票、債券等等夫妻約定或法律規定為夫妻共同财産的内容)。
4、夫妻感情破裂或者沒有破裂的相關證據。
5、一方有過錯的相關證據。
6、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的複印件。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