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隸屬關系給予有違法失職行為的國家機關公務人員的一種懲罰措施,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留用察看、開除。
行政處分屬于内部行政行為,由行政主體基于行政隸屬關系依法作出,它具有強烈的約束力,管理相對人不服,行政主體可以強制執行,但因其不受司法審查,故被處分人不服行政處分,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六章不服處分的申訴第四十八條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有關規定,可以申請複核或者申訴,複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行。行政機關公務員不因提出複核、申訴而被加重處分,情節嚴重的還有雙開處罰,開除黨籍,開除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