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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價48元
原價48元
更新时间:2024-11-27 23:35:08

中秋佳節臨近,

限定美食“月餅”已經陸續上市了

不少月餅的标價牌上都标明了

“原價”和“現價”,

有些價格差還不小,

是真省錢還是另有“名堂經”?

原價48元(原價68現價48月餅标價有)1

近期,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月餅價格專項行動中發現,某家酒店在銷售月餅的标價牌上标示“原價:68元/份,現價:48元/份”,但卻無法提供原價詳細信息說明及價格交易記錄。

原價48元(原價68現價48月餅标價有)2

“把‘原價’作為被比較價格,需要标明詳細信息,并且确保真實準确,”執法人員對酒店負責人表示,“不然可能涉嫌違反《明碼标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

随後,執法人員現場糾正并規範了其标價行為,宣傳講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明碼标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進一步規範月餅市場價格秩序。

新規下的月餅

應當如何進行價格比較

根據新出台的《明碼标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

原價48元(原價68現價48月餅标價有)3

第十六條

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進行價格比較的,标明的被比較價格信息應當真實準确。

原價48元(原價68現價48月餅标價有)4

經營者未标明被比較價格的詳細信息的,被比較價格應當不高于該經營者在同一經營場所進行價格比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價格;前七日内沒有交易的,應當不高于本次價格比較前最後一次交易價格。

原價48元(原價68現價48月餅标價有)5

與廠商建議零售價進行價格比較的,應當明确标示被比較價格為廠商建議零售價。廠商建議零售價發生變動時,應當立即更新。

原價48元(原價68現價48月餅标價有)6

第十七條

經營者沒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價、減價前臨時顯著提高标示價格并作為折價、減價計算基準。

原價48元(原價68現價48月餅标價有)7

經營者不得采用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的價格,作為折價、減價的計算基準或者被比較價格。

自8月起,闵行區市場監管局開展月餅市場價格監管工作,共出動執法人員189人次,檢查92戶次月餅經營戶,以酒店賓館、商超餐廳、電商平台為重點加強監管執法,全力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下一步,區市場監管局将進一步關注月餅市場價格動态,在巡查檢查中加強“2022年第5号公告”的事前提醒告誡和業務指導,認真落實月餅價格監管工作,讓月餅回歸傳統文化本源,見證親情和團圓。

圖文:區市場監管局

記者:吳俊豔

編輯:吳俊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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