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執行強制拍賣房産的程序主要分為七步,分别是評估價格、作出強制拍賣的決定、确定和委托拍賣機構、發布公告與展示标、确定拍賣保留價、舉行拍賣會、确認拍賣結案。法院在執行過程中,通過拍賣被執行人的财産,以實現債權的合法權益。
2、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确具體的執行内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确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等。它們一經生效,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執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