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醫院醫療過錯的舉證責任由醫療機構承擔。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四條第八款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