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常見的合同詐騙表現形式有五種,分别是: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僞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産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财産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财物的。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常見的合同詐騙表現形式有五種,分别是: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僞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産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财産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