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剝奪未成年人政治權利法律沒有統一規定。
有人認為對犯罪的未成年人,除判處無期徒刑者外,一般不宜适用剝奪政治權利。
其主要理由是:
1、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本來就不享有政治權利,實際上也不具有享有的能力,适用剝奪政治權利,沒有實際意義。
2、未成年人可塑性大,不剝奪政治權利可以改造為新人。
3、刑法有關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規定,即便應該剝奪,也可以從輕或減輕而不予剝奪。
也有人主張對未成年人應剝奪其政治權利,因為未成年人在執行主刑期間可能年滿18歲而享有政治權利,如果不剝奪其政治權利,就不利于同未成年犯罪人作鬥争和對他們的改造。
實踐中,會不會剝奪政治權利,需要結合犯罪分子年齡、所犯罪行及犯罪情節等,由法官自由裁量。
【法律依據】
《刑法》第56條,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獨立适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