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認為被告河北小放牛公司在其餐館裝飾及微信公衆号中使用“炒菜界的海底撈”字樣,構成商标侵權及不正當競争,知名餐飲企業四川海底撈公司将河北小放牛公司訴至法院。近日,北京東城法院對此案宣判,判決河北小放牛公司停止涉案使用行為,公開消除影響并賠償海底撈公司經濟損失及訴訟支出95萬元。案件宣判後,原、被告雙方未提起上訴,該案現已生效。
原告:使用“炒菜界的海底撈”構成商标侵權及不正當競争
原告海底撈公司訴稱,其在第43類餐館、餐廳服務上注冊和持有第983760号“
”商标及第19179791号“
”商标,經過持續宣傳和使用,涉案商标已具有極高知名度和美譽度,其中第983760号商标被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标局認定為馳名商标。
經調查發現,被告在其多個餐館内海報、菜單、員工服裝等店堂裝飾上,及微信公衆号中使用“炒菜界的海底撈”字樣進行宣傳,并通過顔色、分行或打引号方式将“海底撈”三字突出。原告認為被告該種使用行為違反商标法,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标專用權的侵害,同時也違反反不正當競争法第二條,構成不正當競争行為。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涉案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并刊登聲明,就涉案行為為原告消除影響。
被告:源自顧客評論,是對海底撈的肯定,不構成侵權
被告小放牛公司答辯稱,被告一直将原告視為學習榜樣,該種表述是從顧客的評論中提煉出來的,使用該字樣是為了表達對原告的崇敬和學習,而非攀附原告;原、被告雙方經營的菜品不同,不屬于同種或類似服務和商品,不存在競争關系;使用海底撈字樣是對高品質的一種描述,不構成商标性使用,也不會對消費者産生混淆和誤導。同時,被告在當地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無需攀附與自己菜品不同的海底撈品牌,該種使用方式沒有貶損原告的聲譽,反而起到了正面宣傳作用,不屬于不正當競争。
法院:持續、大量的使用涉案标識,并突出“海底撈”字樣,構成商标侵權
東城法院依法審理後認為,原告主張權利的涉案商标,均處于注冊有效期限内,原告注冊商标專用權理應受到法律保護。在案證據顯示原告業務發展迅猛,經營規模較大,在全球範圍内的大量門店持續廣泛的使用涉案商标,涉案商标具有較高市場知名度,法律應當給予其相應的保護。
本案中,原、被告雖然分别主營火鍋和炒菜,但均屬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館、餐廳服務,被告使用的“炒菜界的海底撈”标識也完整包含了“海底撈”字樣,與涉案商标構成近似,因此被告是否構成商标侵權,取決于該種使用是否為商标性使用以及是否容易引起混淆。
首先,從被訴标識的标注方式來看,被訴标識均以醒目方式标注于海報、菜單、餐具、員工服裝等顯著位置,“海底撈”三字還往往予以突出,且因“海底撈”商标知名度較高,消費者更容易将注意力集中于該三字,在未詳加辨識的情況下,部分消費者會被“海底撈”字樣吸引。
其次,從被訴标識的語句結構來看,尚無證據證明包括本案“炒菜界的海底撈”在内的該種流行的語句搭配,已經成為規範穩定的漢語通行表達,對于不同年齡段、知識結構、語言習慣的相關公衆,僅能表達唯一的固定含義;尤其在“海底撈”系知名餐飲服務商标,而“炒菜”明顯屬于餐飲服務範疇的情況下,該語句亦很容易理解為“海底撈”商标權人經營的炒菜類餐飲服務,或者存在特定關聯,已超出單純的描述說明範疇。
再次,從被告使用被訴标識的主觀狀态及利益均衡角度來看,被告在其二十餘家門店的海報、菜單、餐巾紙、水杯、手提袋、員工服裝等顯著位置幾乎均标注了涉案标識,且在原告兩次發函警告之後,仍然持續使用,難謂善意;被告在相同服務上直接使用與權利商标核心内容完全相同的文字,長此以往,亦将削弱權利商标與商标權利人之間的唯一對應關系,引起市場秩序混亂。故被告對被訴标識的使用已經超出描述性正當使用的範疇,屬于商标性使用,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标專用權的侵犯。因法院已經認定被訴使用行為系侵害商标權行為,原告權益已經得到相應救濟,故不再對其是否屬于不正當競争行為進行認定和評述。
綜上,法院判令被告河北小放牛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海底撈”标識的涉案行為,鑒于原告涉案商标具有較高知名度,原告兩次發送律師函後被告仍在大量門店持續使用涉案标識,法院全額判賠了原告海底撈公司主張的經濟損失90萬元,酌情判賠其合理支出5萬元,并判令被告在《法治日報》上刊登聲明,為原告消除影響。
法官提示
市場因競争而繁榮,社會因競争而發展,自由競争是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合理借鑒是自由競争的題中之義,也是創新創造的動态過程,但是超出合理範圍的一味模仿、惡意攀附,則會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扼殺創新創造,擾亂市場秩序,應當受到法律規制。包括原、被告在内的市場經營主體,在展開市場競争的同時,可以進行相互合作、借鑒的良性互動,但應當秉持誠信的原則,恪守法律的邊界,最終通過提高自身商品和服務品質、打造自身品牌,來赢得市場,服務社會,共同推動良好市場秩序的形成以及消費者福祉的增進。
供稿:東城法院
編輯:史梓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