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的實現方法有以下幾種:
1、拍賣
抵押權人在債權已界清償期而債務人沒有履行還款義務時,可以申請法院依照一定的程序拍賣抵押物,就其所得的價金優先受償。如果拍賣抵押物後所得的價金多餘債務金額的,超過部分應當返還抵押人。如果抵押權人為多數人時,應當依照抵押權的次序進行分配。
2、變賣
如果抵押權人不願意拍賣抵押物的,也不願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權時,可以通過一般的買賣方式變賣抵押物,并就所得價金優先受償。
3、折價
在債權清償期限屆滿後,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簽訂合同,約定由抵押權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如果抵押物的價值高于債權數額的,應當将超過的價款返還于抵押人。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179條有明确的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财産的占有,将該财産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财産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财産為抵押财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