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EMC認證是電磁兼容(Electro Magnetic Compatibility)的标準,其定義為“設備和系統在其電磁環境中能正常工作且不對環境中任何事物構成不能承受的電磁騷擾的能力”,該定義包含兩個方面的意思。首先,該設備應能在一定的電磁環境下正常工作,即該設備應具備一定的電磁抗擾度( EMS);其次,該設備自身産生的電磁騷擾不能對其他電子産品産生過大的影響,即電磁騷擾( EMI)。
2、EMC認證由歐共體政府首先推出。歐共體政府規定,從1996年1月1日起,所有電氣電子産品必須通過EMC認證,加貼“CE”标志後才能在歐共體市場上銷售;各國政府紛紛采取措施,對電氣電子産品的EMC性能實行強制性管理。國際上比較有影響的EMC認證如歐盟2004/108/EC指令(EMC指令)、美國聯邦法典CFR 47/FCC Rules等,都對電磁兼容認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