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自然法的含義,在人類認識史上出現過多種不同的認識。但通常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為一切制定法基礎的關于正義的基本和終極的原則的集合。它萌發于古希臘哲學,其中智者學派将自然和法區分開來,認為自然是明智的,永恒的,而法則是專斷的,僅出于權宜之計。關于自然法學說,林林總總,各有不同,但卻在以下表現其共性:
1、自然法是永恒的、絕對的。
2、人的理性可以認識、發現自然法。
3、自然法超越于實在法之上,後者應當服從前者。
關于自然法的含義,在人類認識史上出現過多種不同的認識。但通常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為一切制定法基礎的關于正義的基本和終極的原則的集合。它萌發于古希臘哲學,其中智者學派将自然和法區分開來,認為自然是明智的,永恒的,而法則是專斷的,僅出于權宜之計。關于自然法學說,林林總總,各有不同,但卻在以下表現其共性:
1、自然法是永恒的、絕對的。
2、人的理性可以認識、發現自然法。
3、自然法超越于實在法之上,後者應當服從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