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法系是指中世紀以來的英國法律和仿效英國法律傳統的各國法律。由于英國法律是以中世紀英國“普通法”(相對“衡平法”而言)為基礎發展起來的,所以又稱普通法系。美國原為英國殖民地,獨立後它的法律基本仿照英國法律,被認為是英國法系中與英國法并列的兩個支系之一,故這一法系還稱英美法系。屬于這一法系的除英、美外,主要是曾經淪為英國殖民地的一些國家和地區。諸如印度、巴基斯坦、緬甸、馬來西亞、新加坡、澳大利亞、新西蘭等。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雖然在法的淵源、法的部門的劃分.乃至訴訟形式和法律術語等方面有着種種差别,但其本質基本上是一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