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轉讓或受讓認繳出資的股權,最好出讓方繳足後再轉,這對轉讓方尤其必要。
2、根據法律規定,如受讓人未能補繳出資額,公司及其他股東,抑或公司第三方債權人,都可依法主張原出讓人及/或受讓人連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至少在認繳而未出資到位的額度範圍内,出讓人及受讓人都是要承擔的。
3、為避免這樣的連帶,如果轉讓方不能補繳,則需要必要審計,明确轉讓前公司的債權債務,轉讓雙方及公司一并确定處理方案。
4、如果轉讓之前公司不存在債務,第三方債權人也沒有權利向原出讓方股東主張權利;公司如果對相關債權債務清楚及确認,公司也沒有權利主張原出讓人股東繼續承擔責任;如果轉讓時,公司對第三方債權人存在債務,則轉讓各方對公司債權債務的明确,也有利于劃分各方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