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都可以當擔保人。但是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能當擔保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條,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都可以當擔保人。但是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能當擔保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條,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