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自人民日報公衆号)
華哥案基本案情請點擊了解:以案說法|華哥案法治觀察之一——華哥與深圳某電機公司職業病補/賠償糾紛基本案情
華哥2013年1月以健康之身入職電機公司,不到一年半發病,随後于2014年6月被臨床确診為白血病,家族并無血液病史,反觀電機公司,不僅使用了多種含苯類原材料,而且與華哥前後罹患白血病的還有多位員工。
按說,有上述典型的診斷信息後,華哥确診職業病的道路應該要相對順暢些,再不濟,總不至于發生“開胸驗肺”那樣的極端維權行為,因為,在普通人看來,掌握職業病診斷鑒定“大權”的機構,至少得要比尋常案例更慎重些:畢竟接觸史存在,畢竟流行病學支持。
但就是這樣一宗看起來容易的職業病診斷鑒定,後來的發展卻遠遠超出常人想象。
華哥正式委托我啟動法律程序維權時,已是2017年4月,其時華哥已走完了職業病一次診斷兩次鑒定流程,并且已經被認定為工傷,甚至,因為原勞動合同到期被電機公司違法終止勞動關系,華哥還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恢複勞動關系,而最終生效的仲裁裁決也支持了華哥的訴求。但所有這些工作,從最初發病到委托我訴求職業病工傷待遇,其間經曆了将近三年。一個身患絕症且數度病危的年輕人,患病後不僅沒有第一時間獲得應有的保障待遇,反而因為要求得這份待遇,連同家人一起被公司另眼相看(因為依法維權,華哥的家人甚至有幾次在法院庭審中被公司方出庭人員惡語相加,也算是奇葩了!),為了順利推動職業病診斷鑒定流程,為了拿到真實客觀的診斷鑒定材料,華哥和其他白血病同事不得不一次一次求助當地主管部門,到最後,一些白血病患者甚至被迫尋求媒體關注。
“幸運”的是,華哥和其他幾位白血病患者最終都被确診為職業病,而就在華哥前來委托我的同時期,另一位廣東中山的白血病患者老何卻沒有這樣的“幸運”,在同樣經曆了曲折的診斷與初次鑒定後,不甘于未被确診的老何繼續申請省級職業病鑒定,但在省級鑒定進行到三個月尚無任何進展時,某天早上,老何起床時直接後腦着地倒在出租屋裡,再也沒有醒來,自然,也看不到省級鑒定結論。這其中,華哥和他的白血病同事的“幸運”,究竟是否存在法律與技術之外的因素,從我後來幾次在不同場合接收到的反饋來看,一些朋友其實一直都有保留,謂之“和諧診斷”。
由于我并未直接代理華哥申請職業病診斷鑒定事務,所能接觸到的個中信息本就有限,雖然華哥在正式委托我啟動法律維權之前就已經與我取得聯系,但也僅限于電話、網絡極為有限的溝通,一些重要節點的活動我也并未直接介入,因此,我甚至無法拟想華哥這三年來的遭遇。
但有些事,有些問題,根本不需要親身去經曆體驗,就完全可以推斷得出來,而那些當事人所經曆的坎坷、傷痛、憤懑,有時隻會讓人産生矯枉過正的沖動。
比如,同樣的病情,同樣的案件材料,華哥們能提供的,無非是入職前的健康證明、勞動合同、病曆,電機公司能提供的,或許前後會有不同,并且後面往往會多少不一地增加些與職業病危害因素相關的材料,可問題是,法律一早就賦予了診斷鑒定機構自行調查的權利,也賦予了診斷鑒定機構提請監管部門調查判定的權利,因為其他原因通過其他途徑最終能讓用人單位提供出來的診斷鑒定材料,完全可以在一開始就提供出來,而事實上,當地監管部門也在華哥等人反映後及時介入并督促電機公司提供了材料。既然勞資雙方所提供的材料并沒有重大的變化,為什麼同樣的病情非要經曆一次診斷兩次鑒定總共三次判斷耗時兩年多才最終确診為職業病呢?究竟是醫學技術方面有這樣逐漸遞增的層級需要,還是因為其他?但依據《職業病防治法》、《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我國的職業病診斷鑒定并非按地域管轄層級設定,而且,職業病診斷鑒定專家庫在一省之内實際上是統一的,換句話說,省級職業病鑒定專業力量并不必然比最初的職業病診斷專業力量強到哪去,那華哥們最初确診的職業病結論,與之前相左的診斷鑒定結論,導緻其根本差異的因素到底在哪?更進一步,這樣事實上的三次判斷程序,其意義究竟何在?
如果是因為電機公司後續補充提供的鑒定材料令到省級鑒定結論根本反轉,那麼,這些鑒定材料從何而來,電機公司又為何能補充提供?是監管壓力?還是其他?如果是監管壓力,那麼,監管部門為何不能在最初的職業病診斷階段就一步到位地監管?其中是否會存在渎職?如果監管部門已經盡責而未能督促到電機公司提供診斷鑒定材料,那麼,電機公司是否存在故意逃避監管等性質更為嚴重的後果?法律上相關責任是否已經明确,已經明确的責任又是否已經實際執行到足以令電機公司們不敢不配合提供診斷鑒定材料的程度?而如果監管部門已經努力尚且不能督促到電機公司提供診斷鑒定材料,是否還有其他因素發揮了監管之外的功效?
如果電機公司一早就提供了全部的診斷鑒定材料且後續再也沒有增加(從已經公開的信息來看,當地監管部門早在2014年即已介入并多次“協調”電機公司配合提供材料,因此,似乎不太可能存在監管渎職、電機公司隐瞞不報),那麼,同樣的病情,同樣的診斷鑒定材料,省級鑒定為何最終反轉了職業病确診結論?
我始終不認可“和諧診斷”這樣的說法,因為,把“和諧”這樣的政治用語安放在職業病診斷鑒定中,是亵渎了醫學與技術,其後果是誤導公衆包括技術專業人士對法律産生質疑。濫用這種政治名詞,要麼是對職業病的理解不夠深入,要麼是缺乏必要的法律素養。
但依法确診卻根本不同。
《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應當診斷為職業病。”按照對舉證規則最基本最樸素的理解,該條規定應該是一條對患者有利的規定,因為要想不予确診職業病,必得有明确的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換個角度來看,一個患者的疾病能否确診為職業病,想要作出不予确診的結論,其要求會比作出确診為職業病的結論更為嚴格,因為,否定這種因果關系的證據必須确鑿且必須充分,絕不能想當然或者模棱兩可搞“莫須有”的騎牆式嚴謹,而肯定這種因果關系卻并不需要證據的确鑿、充分,因而反倒成為次位的、推定的評價,換句話說,隻要不能否定,則推定為肯定,甚至可以說是“優先”推定為肯定。之所以如此,完全是因為《職業病防治法》的社會保障性質。
但這種推定與政治意義上的“和諧”根本不可同日而語,雖然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本身也是一種和諧的追求與現實,但一經立法,所有的争端與化解就必須在法律的框架内行為,而絕不是某個人或者某些人或者某個組織機構簡單拍腦袋的事。
因為,即使是“推定”因果關系,也斷不是無中生有生拼硬湊,而同樣需要有嚴格的舉證要求與嚴謹的技術論證,比如病人的臨床表現,比如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存在,疾病與特定危害因素之間的一般關聯性也是必須遵循的,而否定性證據的剖析與排除本身也是“推定”的前提,否則,沒有必要的排除,或者無視否定性證據,“推定”就将失去合法性。
依法确診與基于技術的過于謹慎而不予确診之間的差異,并非技術嚴謹性的程度差異,而隻是在對法律規定的理解與把握上存在分歧:當直接确診的證據材料尚未達到充分的高度,而否定因果關系的證據也暫時無法明确時,應當依法确診為職業病,而不是基于技術的嚴謹而繼續做無限期地排除性論證。這樣一種在技術上或許尚顯不夠确證的判定,并非專業人士的疏漏,而隻是法律制度的預設,為着優先保障遭受職業病傷害的勞動者獲得社會保障,所作技術論證上的讓渡。
職業病診斷鑒定中因果關系适當“推定”這樣一種并不複雜的制度設計,很難說與發生于2009年的“開胸驗肺”沒有關聯,張海超之所以始終無法通過正常途徑确診職業病,甚至連職業病診斷的大門檻都無法啟動,其肺部最初多次非塵肺的臨床診斷結果多少起了不應有的幹擾作用,而因果“推定”規則一旦嚴格遵行,“開胸驗肺”之痛勢必大幅減少。然而,因果“推定”規則雖然早在2011年《職業病防治法》修改時即已在立法上确立,而此後近十年裡卻依然并未得到診斷鑒定實務界的嚴格執行。這一點,在《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的修改上顯露無疑:該辦法自2002年出台,2013年修正,但該次修正并未随《職業病防治法》的2011年大修而相應确立前述職業病診斷鑒定中因果關系的推定規則,直到2021年國家衛健委6号令時才最終與《職業病防治法》同步。
希望6号令出台後,勞動者尋求職業病診斷不再遭遇“開胸驗肺”之難。
華哥們最終被“幸運”确診為職業病,不過是在曆經兩年的錯誤診斷鑒定後,《職業病防治法》早已确立的因果關系“推定”規則的終于被适用。而輿論的關注與推動,固然起到了強大的外力作用,但如果根本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所謂的“和諧診斷”終究經不起技術與曆史的檢驗。
破解職業病診斷鑒定難,一是制度建設,尊重醫學專業,專業的事讓專業的人去處理;二是強化監管,用監管的強力督促用人單位配合診斷鑒定。相比專業門檻,監管的力度更需要被正視,比如有害因素的調查判定即是關鍵,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職業病診斷鑒定環節,監管的職能尤其不應被診斷鑒定的技術話語權所籠統地排除了。(2021/3/14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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