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建築的結局一般有兩種,要麼被相關部門要求限期改正,要麼被要求限期拆除。不過,無論是限期改正還是限期拆除,在對違法建築處理前必須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這也是我們經常說的,任何人、任何單位都無權直接對違建進行處罰,甚至拆除,否則,其行為必定是違反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這點也希望大家能永久記住。
那麼,對于應當要拆除的違法建築應當要怎麼拆呢?
首先,相關部門應當要對違法建築進行立案調查、認定,在調查、認定後,倘若是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規定的違法建築,那麼需要依法向當事人作出相關的文件通知,比如限期拆除通知書,并告知當事人行政處罰的内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要求聽證等權利。
需要注意的是,限期拆除通知書或是決定書中必須要有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和證據、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事項。
如果相關部門作出的文件中并沒有告知上述事項中的任何一項,那麼該文件的合法性都有待商榷。
另外,在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或是通知後,倘若當事人沒有在文件中要求的期限内拆除,那麼相關部門還需要履行告知義務。
也不是說,需要對當事人作出催告書。記住了,這個催告書必須是要以書面的形式告知,并非隻是口頭上的告知。
實踐中,經常有當事人咨詢律師的時候說,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築後,被要求自行限期拆除,在其沒有自行拆除的情況下,相關部門就隻是派來了一個工作人員,口頭上告知自己“再不自行拆除違建,可就強制拆除了”但并沒有具體的書面文件...
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無論是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還是催告書都必須都是書面文件,口頭上告知自己是不合法的,并且内容都必須要完整,不能模棱兩可。
催告書必須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履行義務的期限;(二)履行義務的方式;(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确的金額和給付方式;(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收到催告書後,當事人有權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複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收到催告書時,那則意味着房屋被強制拆除的可能性又近了一步。因此,在收到收面的催告書後,當事人一定要對該催告書進行審查,一旦發現該催告書有問題,那麼我們便可以提前阻止房屋被相關部門強制拆除。那麼對催告書應當如何審查呢?主要有以下三點
其一就是内容
收到催告書後,第一時間查看催告書中的内容是否完整,有沒有上面我們提到的四項,如果沒有那該催告書就不合法。
其二就是看有沒有告知自己相應的權利
前面我們已經提到,當事人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并且相關部門還需要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實踐中,如果該文件中并沒有告知當事人僅有的申辯、陳述權,或是告知了,但以各種理由拒絕聆聽當事人的意見,以強硬的态度不讓當事人發言,其行為也是不合法的,就是剝奪當事人救濟權利的行為。
其三就是看送達程序
根據《行政強制法》中的規定,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都應當要直接送達給當事人。即使當事人拒絕接收,那麼也需要按照《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送達。
可實踐中,有的卻直接張貼在當事人家門上,或是直接放在門口就不管了,這顯然是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
總之,凱諾律師最後需要告訴大家的是,在收到催告書之後一定要有警戒之心了,因為如果不針對限期拆除決定書或是催告書采取措施的話,那麼,相關部門就會作出強制執行決定書,然後依法拆除。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所以,大家在收到限期拆除通知書或是決定書、催告書時,一定要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内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避免房屋被直接強拆,給自己造成重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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