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業發達國家汽車的平均使用壽命一般為7至12年。
2、汽車使用壽命,是指從汽車開始使用到不能使用之間的整個時期。它可以用累計使用年數或累汁行駛裡程數表示。
3、1991年國家規定了汽車報廢條件,即累積行駛70萬千米或使用年限14年及雖未超過以上使用年限,但經過兩次大修,技術狀況下降,失去使用價值的應予以報廢。
4、1992年國家規定,汽車累積使用年限在12至14年應報廢。
5、1997年國家發布的《汽車報廢标準》規定,按車型和用途汽車報廢裡程為30至50萬千米,更新報廢年限為8至10年;經修理和調整後仍達不到《機動車安全運行技術條件》要求的,應予以報廢。
6、2000年底國家有關部門将非營運載客汽車和旅遊載客汽車的使用年限及辦理延緩的報廢标準調整為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