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複核申請有用,當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确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就應當作出複核結論,責令原辦事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事故被重新認定的往往會改變原事故認定書的内容,對申請複核的一方有利。如一方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的,通過申請複核,有可能會被改變為承擔主要責任或同等責任。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内提出書面複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複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複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複核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