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的标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确定。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的,其超過5年的部分,按照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辦法計算,确定增發的月數。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可以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可以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可以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1年以上不滿2年,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領取條件:(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
失業人員自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工作關系之日起,60日内持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工作關系的證明、戶口簿、身份證和3張一寸免冠照片到戶口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失業登記、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