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這些均沒有明确規定夫妻雙方有為子女購買保險的法定義務。如果該保險是一方自願為孩子購買的,那麼為孩子購買保險出資的行為也是有該方自由處分自己财産的行為。作為購買保險的一方,不能要求對方繼續承擔孩子的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