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規,不定時工作制是一種特别的制度,對于工作性質的特殊性,适合不定時工作的,如長途運輸員。他們的時間不定時休息的,但是一般來說都是要每天八個小時,一周休息一天。
法律依據:《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四條 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一)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标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二)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三)其他因生産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系,适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第五條 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标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一)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二)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制鹽、制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三)其他适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