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就是經濟主權原則,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貫穿于調整整個國際經濟關系的各類法律規範中最核心的指導思想和主要的精神。
(一)各國對境内一切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永久主權宣言》把尊重東道國對本國自然資源的主權作為南北之間一切國際經濟交往和經貿活動的前提。
(二)各國對境内的外國投資以及跨國公司的活動享有管理監督權
《宣言》和《憲章》一再強調:東道國對于本國境内的一切經濟活動享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權,并且突出地強調對境内外國資本和跨國公司的管理監督權。
(三)各國對境内的外國資産有權收歸國有或征用
按照西方殖民強國的傳統觀點,落後地區的東道國政府對于境内外國投資家的财産,隻有保護的義務,沒有“侵害”的權利。一旦予以“侵害”(包括征用或國有化),就構成所謂“國際不法行為”,本國政府就“有權”追究東道國的“國家責任”,甚至可以以“護僑”為名,大動幹戈,興兵索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