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勞動法有關規定,在不違反人民政府強制要求的情況下,複工時間屬于用人單位決定事項。
而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規定,對符合規定的複工企業,要指導企業提供必要的防疫保護和勞動保護措施,積極動員職工返崗。
對不願複工的職工,要指導企業工會及時宣講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業複工的重要性,主動勸導職工及時返崗。對經勸導無效或以其他非正當理由拒絕返崗的,指導企業依法予以處理。
【法律依據】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