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業主要是指:
一是實業類中央企業,主要為96戶由國務院國資委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中央企業;
二是金融類中央企業,主要為由财政部(或委托彙金公司)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中央金融、保險、證券類企業,計23戶;
三是文化類中央企業,主要為3戶由财政部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中央文化企業;
四是行政類中央企業,主要為3戶由财政部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
【法律依據】
《企業标準化管理辦法》第五條,企業标準由企業制定,由企業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權的主管領導批準、發布,由企業法人代表授權的部門統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