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基層民主制度包括:
1、村民委員會制度 。
2、居民委員會制度 。
3、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基層民主制度主要是指我國的基層群衆性自治制度,是指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形式及其運作方式,它是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方式、方法、程序的總和,是人民直接參與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的一種形式,是社會主義民主制度的一個重要方面。
憲法第111條第1款規定:“城市和農村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基層群衆性自治是非政權型的,即非國家性質的自治,而是一種社會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