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獨立是西方國家司法制度的第一大特點,主張司法權必須同行政權和立法權分立,非經司法機關,非經正當司法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産。
“司法獨立”源于資産階級的分權學說,從曆史上看,它的提出是具有進步意義的。它是新興資産階級為對抗封建帝王的專制統治,特别是反對專制君主控制司法機關,随意逮捕、審訊甚至處死臣民而進行的一種抗争,是資産階級反對王權專橫暴戾統治的一面大旗。基本要求各國的司法獨立的内容存在很大差異,不過,作為共同的司法原則,它還是存在基本的要求,否則就不是司法獨立。
司法獨立是衡量社會制度化程度的重要指标。司法不獨立的社會其制度化程度必然低,因為制度得以存在的基礎:程式化的運行容易被任意所打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