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該婚前房産單純是一方購買,則屬于個人财産,根據婚姻法規定,另一方不能對其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婚前财産為夫妻一方的财産。”
2、如果另一方參與婚後還貸,則離婚時應将一方婚前購買的按揭房判歸買房者所有,同時應當将夫妻所共同償還貸款的一半補償給另外一方。當然,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
4、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
(1)婚前一方父母出資購房,産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如婚前購房時一方父母出資購房,且産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則該房屋屬于登記一方的婚前個人财産,在離婚分割财産時,另一方無權請求分割。
(2)婚前一方父母出資,産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此種情況下,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離婚分割時,未登記一方可以請求分割此房産。
(3)婚前一方父母出資,産權登記在雙方名下:毫無疑問該房産屬于夫妻共同财産,離婚時按照财産分割的原則并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