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社會保險法規定,一般情況下,産假通常是指,在職的女性勞動者在其生産前後可享受的休假待遇,一般是從分娩前的半個月至産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後可延長至四個月;女性勞動者生育可享受98天的産假,其中産前可以休15天;如有難産的,應該增加15天産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胎,可增加15天産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第五十六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産假;(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