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權的取得條件有:
(1)商标标識的設計必須是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标志和顔色組合要素中的一種或幾種構成;
(2)商标使用的文字、圖形應具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别;
(3)與他人已注冊的商标不相同或不相近似;
(4)不屬于商标法所作的禁止性規定範圍;
(5)應依法向商标局申請注冊,未經注冊,其使用人不得取得商标權。
【法律依據】
《商标法》第八條,任何能夠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别開的标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标志、顔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标申請注冊。
《商标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标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