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服刑人員也可以辦理結婚登記《婚姻法》規定的禁止結婚的情形,隻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親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服刑人員并沒有在禁止結婚之列,服刑人員仍然有權進行結婚登記。所以,隻要服刑人員達到法定婚齡,男女雙方自願,可以辦理結婚登記。但是,服刑人員的人身自由被控制了,對其結婚登記是不是有點影響。
2、服刑人員辦理結婚登記,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需要出具有效的身份證件,如果無法出具身份證件的,可由監獄管理部門出具有關證明材料。
3、服刑人員要上交一份書面的且有簽名的結婚申請書給婚姻登記機關。還要向監獄管理機關提交書面的結婚申請報告。
4、服刑人員應當到服刑監獄所在地或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注意,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包括服刑人員服刑前常住戶口所在地。但是,還是服刑監獄所在地最方便辦理登記。既方便監獄對服刑人員的管理,也方便拿到監獄出具的相關證明。
5、畢竟服刑人員正在監獄服刑,人身自由被限制,需要接受監獄的嚴格管理,從他能不能出去辦理假婚登記,到監獄出具相關材料,都是需要和監獄管理機關進行大量的溝通交流,需要服刑監獄的配合,服刑人員才可以順利的辦理結婚登記。可見,服刑人員仍然是可以辦理結婚登記的,其婚姻自由不可以因為犯錯而被剝奪。但是,要想要盡快的、順利的辦理結婚登記,必須和服刑監獄進行良好有效的溝通,需要服刑監獄和婚姻登記機關的協調配合才可以促使結婚登記順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