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前科是一個人之前有過違法犯罪記錄,不是什麼判決,是已經判決過且服完刑的,僅僅是公安機關的案底記錄。
根據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及《關于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意見》等法律法規裡,沒有任何的條文規定犯罪記錄(前科)是可以消除的,也就是說犯罪記錄是終身的,有前科的人在升學、入伍、就業應當如實報告前科情況。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100條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隐瞞。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