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4年又57天後,2021年12月6日,孫海洋終于找到了自己被拐賣的兒子孫卓。
孫海洋回憶,2007年10月3日,他在深圳市白石洲租了一間門面開包子鋪。為了讓當時4歲的兒子孫卓接受更好的教育,8日他将孫卓從湖北農村老家接到深圳讀幼兒園,就在包子鋪的隔壁。
剛上了兩天幼兒園,10月9日晚上7點半左右,孫卓放學回家吃完飯,要出去玩。孫海洋叮囑兒子:“天黑了,你不要出去。”但孫卓沒有回應。孫海洋想,兒子隻是在門口玩,應該不會有事。那時候他和妻子每天淩晨2點就要起來做包子,中午也沒休息,他覺得有些累,就躺在床上睡着了。
不知道睡了多久,孫海洋聽見妻子找孩子的聲音,才知道孫卓不見了。他趕緊從床上起來,和妻子一起四處打聽,“隔壁修皮鞋的說孩子被我們的親戚帶走了,帶到那邊去了。”他還看到,這個“親戚”提了個皮包。
孫海洋一邊朝着皮鞋匠手指的方向追去,一邊撥打110報警。
後來,孫海洋從附近一家商店的監控錄像中看到,一名提着皮包的男子看到4歲的孫卓一個人站在包子鋪門口,就從皮包裡掏出一輛玩具車,放在地上給孩子玩。兩個人玩得很開心。之後,男子将孫卓帶走。
孫卓被拐後,孫海洋将自家包子鋪招牌換成了懸賞20萬元的尋子廣告。
這些年裡,孫海洋做了他能想到的所有的事。除了在當地發傳單,他還在全國各地跑,有的時候有目的,有的時候沒目的。他四處發放印有自己電話号碼的傳單,總是忍不住想,萬一有一天孫卓在茫茫人海中看到了他的聯系方式,主動來找他了呢?
那是孫海洋一家過得最痛苦的一年。每次從全國各地回來,空手而歸的孫海洋都不敢進屋,他害怕面對家人們傷心的眼神。他在乎家人的感受,但卻從不在乎自己的,“我總是認為,找不到兒子我不會死的,死不掉的,不會的。”
12月7日,孫卓也随父母回到湖北老家,見到了久别多年的爺爺奶奶。在本次回鄉之後,孫卓将回到山東繼續自己的學業。
孫海洋說,孩子終于找到了,希望孫卓回到深圳和他們一同生活。孫卓的養母則表示,他們會讓孫卓自己選擇,如果孫卓想回到原家庭生活,會尊重孩子的意願。
昨天,孫卓在接受采訪時直言,自己感到很愧疚,他不會留在親生父母那邊。
其實,不止是孫卓,在見諸報道的被拐案中,被拐兒童被尋回後選擇“養父母”的并不少見。《失孤》原型人物郭剛堂找到兒子後,兒子郭新振就表示,要留在“養父母”身邊。
據深圳警方介紹,目前,犯罪嫌疑人吳某某已被刑拘。按照法律程序,孫卓“養父母”已被采取相應措施。此外,據正觀新聞報道,郭剛堂、“梅姨案”申軍良找到被拐孩子後,其養父母并未被追究刑事責任。
這一次,孫卓的“養父母”會被追究法律責任嗎?
嘉賓:莊志明
江蘇法之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方弘:拐賣孩子的吳某某會面臨怎樣的處罰?
莊志明律師:《刑法》規定,拐賣婦女兒童處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如果有其他的相關情形的,可以處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情節特别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财産。
所以,本案當中的人販子肯定要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至少是在有期徒刑以上的判罰,這是不用懷疑的。
方弘:很多人都認為拐賣孩子的行為罪大惡極,應該判處死刑,但是事實并非如此。您怎麼看?
莊志明律師:法律有的時候要講究一個權衡,它不僅僅要看到表象,還要看到本質問題。比如拐賣兒童是可以判處死刑的,但它的死刑的條件是情節特别的嚴重的,也就是說大多數的人販子基本上都是獲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大多數是有期徒刑。
為什麼不能夠對他們适用死刑?這是基于一種價值權衡。如果将人販子一律适用死刑,那就帶來一個問題,人販子沒有回頭的機會了。當他(她)在遇到案發之後,他(她)所想到的問題是什麼?消滅證據,很可能就要從被販賣的婦女和兒童身上下手,很可能就把他們給殺掉了。
如果一旦進行頂格處理,所有的案件都按照死刑來判定,那麼人販子必然會負隅頑抗,結局很可能就是對婦女和兒童造成了更大的身體上的傷害。
方弘:孫海洋的案件當中,我們會看到警方的通報是說孫卓的養父母被采取的是相應的措施,而沒有說具體要不要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孫卓的養父母會被追究刑責嗎?
作為養父母來說,他們跟孩子之間的感情可能跟親生父母一樣,那是否就意味着養父母沒有傷害性,他們對孩子14年的養育之恩,親情的付出就不必要追責了?因為,之前也有一些案件也是不追責,您怎麼看這個問題?
莊志明律師:養父母被采取相應的法律措施,而到底是采取了哪個法律措施,警方沒有明說。但是憑我的感覺,應該采取的是取保候審之類的強制措施。也就是說對養父母的行為仍然要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的,現行的刑法也是有相關規定的。
對于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像本案當中的養父母,他們已經存在了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的行為了,這肯定是要追究他們刑事責任,就算是他們态度好,也不能夠免除他們的刑事責任。
按照現行的刑法,就算是養父母不阻礙解救的,也是應當從輕處罰的,但不能夠免除其處罰。
方弘:法律上明确規定養父母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但在實踐當中又很少追究或者有部分案件沒有追究養父母的刑事責任,這合法合理嗎?
莊志明律師:2015年之前,如果養父母不阻礙解救,法律上是可以給他們免除刑事責任的。2015年之後《刑法》已經修改了,就算是态度好,不阻礙解救,仍然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我認為在本案當中,當地的司法機關會經過綜合權衡,考慮給養父母一個比較确當的刑事處罰的。
方弘:如果養父母被收監,也就是被定罪,而且對于孫卓來說,可能他也别無選擇,可能他就要去找親生父母,但如果被判緩刑的話,可能也不會影響養父母對他相應的撫養,是嗎?
莊志明律師:像本案的這種情況,他的養父母對孫卓還是有恩情的,司法機關會有所考量。比如,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時候,本身就是可以采取緩刑措施的,養父母被采取實刑可能性并不大。
方弘:孩子被拐賣,對于一個家庭的打擊是緻命的,幾乎整個家庭陷于一種癱瘓和絕望當中,我們會發現他們痛不欲生,有的時候甚至是比死亡還痛苦。但是,對于養父母這樣的角色,法律的打擊的力度,該怎麼能夠恰到火候威懾這樣的行為不再發生,您怎麼看這個問題?
莊志明律師:我覺得從2015年修改了《刑法》關于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之後,應該來說在打擊收買的市場角度是一個利好。很多收買方現在也在逐步在改變思維,以前很多情況之下他是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在司法實踐當中,司法機關也正在這麼做,也正在調整自己的思路。所以,我認為下一步司法機關應該逐步打擊買方,要抓緊抓死,而不能夠像過去一樣做老好人。
其實,收買是犯罪的源頭,拐賣是有前提的,前提是前面是有收買,沒有收買其實是沒有拐賣的,打擊收買賣是一個都不能夠放的。
方弘:所以,沒有買賣就沒有拐賣。養父母不買孩子或者他們自己認為的是收養,就不會存在拐賣的行為。所以在某種程度上而言,這種養父母的買的行為其實跟拐賣的行為對于社會的危害性以及被拐賣兒童的家庭來說是同樣巨大的傷害。
孩子要選擇跟養父母在一起,像這種非法行為形成的這種養父母之間的關系,法律上承認嗎?孩子跟養父母之間到底是一種什麼樣的關系?撫養還是以後養父母老了,孩子還有贍養的義務,在法律上應該怎麼評判?
莊志明律師:孫海洋仍然選擇跟他養父母在一起生活,而這個時候我們尊重的是小孩的意願。在這種情況之下,養父母子女之間的關系還是存在的。
既然養父母子女的關系還存在,那麼說在法律上來講,他們的這種關系和平常的正常的父母子女關系是一樣的,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都是一樣的,小孩應當贍養父母,而父母在他未成年之前也必須進行撫養小孩。
方弘:這個會代替親生父母對他的撫養以及他對親生父母的贍養義務嗎?
莊志明律師:在這裡面有一個很難去消除的痛苦。其實,本案當中還有一個很殘酷的現實,民法典當中是有規定的,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相應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解除。所以,這就是本案當中的一個痛點。
在養父母子女關系存在的情況之下,被拐賣的孩子和他的生父母之間的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不存在了。
方弘:顯然,這于情于理都無法讓人接受。因為拐賣形成的養父母和養子女的關系,它是基于違法拐賣形成的。
莊志明律師:開始的買的行為是非法性的,但是後來收養關系已經存在并成立了,我們還是要保護這種收養關系的。
在什麼情況之下收養關系可能會消除?當養父母與成年的養子女之間的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時可以解除這種收養關系,解除之後生父母和生子女之間的關系就恢複了。
所以,并不是說有了這種收養關系就不可以變更,是可以變更的,隻不過要經過相應的法律程序。
方弘:如何看待養父母承擔刑事責任的問題?個人認為我們應該将買和養的行為分開!隻要買了就應該追究其責任,至于其對孩子的态度隻能作為量刑情節進行考量。盡管孩子仍然要回歸到養父母的家庭,但是這對原生家庭以及孩子造成的傷害是不可逆的也是巨大的。所以,買孩子的養父母必須要擔責,雪崩中的任何一片雪花都不是無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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