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進行補辦。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确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如果是通過法院起訴離婚(訴訟離婚)的,則雙方是沒有《離婚證》的,有法院相關離婚判決書或者離婚調解書作為離婚憑證就可以了。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内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内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