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申請執行後:法院應在7日内審查你的申請是否符合條件并給予你答複,受理後應在3日内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在執行通知中會給被執行人指定一個時間段來履行判決,如果超過了執行通知指定的時間對方還不執行判決:就會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1)《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并有可能隐匿、轉移财産的,執行員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24條:“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執行案件後,應當在三日内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内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并承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
人民法院對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應當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應當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