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稅票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一、如果跨月了無法作廢,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獲取對方有效證明,然後直接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再開具正确藍字增值稅普通發票。
二、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将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增值稅專用發票各聯次上注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法律依據】
《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後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