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房産是贈與過戶給兒子的話,那麼贈與所得的房産也屬于夫妻共同财産,除非贈與人明确表明隻給夫妻一方。這種情況最好做公證。
根據《房地産管理法》第六十條,房地産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産管理部門申請房産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2、如果房子是通過買賣過戶給兒子的話,隻登記在兒子一人名字,那麼該房産屬于兒子一方财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隻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産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财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