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中的公司并非公司,其僅是一個特定稱謂。其法律特征表現為:1、設立中的公司具有過渡性,是公司法人成立前的臨時過渡階段。2、設立中的公司起止時間具有特定性。它始于公司章程的訂立,終于公司法人登記成立之日。3、設立中的公司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公司設立成功,發起人所為的創立行為所産生的權利義務當然歸屬于成立後公司;如果公司設立失敗,那麼設立中的公司應視為合夥,發起人的協議視為合夥協議,由設立行為所産生的權利義務按照合夥的規定由各發起人對第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設立中的公司并非公司,其僅是一個特定稱謂。其法律特征表現為:1、設立中的公司具有過渡性,是公司法人成立前的臨時過渡階段。2、設立中的公司起止時間具有特定性。它始于公司章程的訂立,終于公司法人登記成立之日。3、設立中的公司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公司設立成功,發起人所為的創立行為所産生的權利義務當然歸屬于成立後公司;如果公司設立失敗,那麼設立中的公司應視為合夥,發起人的協議視為合夥協議,由設立行為所産生的權利義務按照合夥的規定由各發起人對第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