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分為三個階段:起訴、審理、判決。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
審理是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後,開始訴訟程序,到作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可以根據庭審情況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後,即行宣判。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