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業務中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轉讓資産使用權的補償款。在出租人表現為租金收入,在承租人表現為租金費用。 租賃業務的租金通常是在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談判中根據資産的成本确定的,而且按時間計算,如每月租金若幹。租金的構成因素,随租賃種類、租賃條件的不同而有所區别。 在經營租賃條件下,租金應考慮出租資産的折舊費、大修理費、日常維修費、租賃期間利息、保險費、稅損以及出租方收取的手續費等因素。 如果租約中規定日常維修費由承租方負責進行,則日常維修費不應包括在租金中。在融資租賃條件下,租金應考慮租賃資産的買價、出租方墊付資金的利息以及出租方收取的手續費等因素。至于租賃資産的維修費、保除費、稅捐以及租賃資産的陳舊風險等,一般由承租人負責,而不包括在租金中。也有的租賃租金數額事先不确定,而是按期根據雙方商定的某種計算租金的标準,如産品的産量、銷售量,使用機器的台時數、市場利率、物價指數等。這種計算租金的方法一般适用于零售業,也适用于礦地租賃和企業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