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離婚案件應該在7日内立案。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後,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後的5日内将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内應提出答辯狀。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适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内審結。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内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法院對離婚案件應該在7日内立案。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後,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後的5日内将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内應提出答辯狀。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适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内審結。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内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